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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直通车┃基金会政策法规之管理相关问答(第二期)

  为加强社会组织政策宣传,更好的帮助社会组织了解政策知识,社会组织众扶平台特为社会组织同仁们总结了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的常见问答。本期栏目将推出《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相关问答。


  设立基金会需要多少钱/注册资金?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设立基金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八条规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基金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文件?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十条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设立基金会需要审批哪些事项?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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