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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一刻钟┃党建工作: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如何开展

2020年总97期

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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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

  《条例》是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重要制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三、代表的产生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四、代表候选人差额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五、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代表产生需注意:

  (一)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二)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三)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六、委员会的产生

  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七、委员候选人差额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八、委员会产生的主要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三)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四)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注意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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