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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上期,本期梳理九项禁止情形中剩余的六项。如果说上期三条是“对象、实施、命名”层面的红线,那么本期这六条则覆盖了合作方式、收费行为、活动形式、命名尺度等更广泛的维度。
禁止情形四: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评比表彰必须保持非营利性底色,不能引入商业逻辑。有的社会组织将评比表彰的评审工作外包给商业咨询公司,或者与营利性企业联合冠名开展评选活动——这些做法在新规下被明确禁止。评比表彰的公信力来源于其独立性和非营利性,一旦与营利性组织捆绑,公信力便荡然无存。
禁止情形五:严禁借评比表彰违规收费和发放奖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对“花钱买牌”乱象的直接回应。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活动实际上成了“收费项目”:参评费、评审费、证书工本费、牌匾制作费……名目繁多。新规明确:评比表彰是激励手段,不是创收渠道。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须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标准;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禁止情形六:不得在举办峰会、论坛、庆典等活动时夹带颁奖表彰。不能“挂羊头卖狗肉”——以活动之名行表彰之实。有的社会组织举办行业峰会,在议程中突然增加一个“颁奖环节”,未走任何审批程序。新规堵死了这条“搭便车”的路子:评比表彰必须单独申报、单独审批,不能夹带在任何其他活动之中。
禁止情形七:不得擅自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开展“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这类活动看似是“授牌命名”,实质上是对特定地域的“评比表彰”,同样需要纳入管理。
禁止情形八:不得擅自开展包含“亚洲”“全球”“世界”等超限字样的评比表彰活动。这与禁止情形三形成呼应——前者管“国家级”命名,后者管“国际级”命名。
禁止情形九: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对五类清单外活动(详见下期)进行认定命名。这条红线将评比表彰的边界延伸到了日常业务活动——不能把正常的学术评议、数据发布、技能竞赛“包装”成评比表彰。
六条红线覆盖了从合作方式到收费行为、从活动形式到命名尺度的多个维度。社会组织负责人须逐条对照、全面自查——任何一条的触碰,都可能引发从责令整改到项目撤销、从信用记录到刑事追责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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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27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