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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系列解析
第24期
各位社会组织伙伴,大家好,今天是《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系列解析的第24期。上期我们聚焦《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当设置管理部门或配备专门人员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本期我们聚焦《办法》第二十二条——考评制度。这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核心要点:一是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工作考评制度——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的选择题;二是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奖惩、优化合并的依据——这意味着考评不仅是“打分”,更是动态调整分支机构布局的管理工具。理解了这条,就能真正明白分支机构管理不是“设了就不管了”,而是“建制度、定标准、考绩效、用结果”的闭环管理。
一、法规解析:从“只生不养”到“优胜劣汰”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可以作为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
这一条规定虽短,但包含三层递进的制度要求:
第一层:建立考评制度是法定义务。
“应当”二字表明,建立分支机构工作考评制度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必须制定成文的考评制度,明确考评的对象、周期、内容、标准和程序。制度不建,本身就是违规。
第二层:考评结果具有管理效力。
“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意味着考评不是“走过场”——打分之后要有下文。干得好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表彰、资源倾斜;干得不好的,可以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长期不达标、无法整改的,可以启动优化合并甚至撤销程序。
第三层:“优化合并”是正式文本新增的制度工具。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仅提到“奖惩”,正式文本增加了“优化合并”四个字。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的深层考量:考评制度不仅是“奖优罚劣”的工具,更是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布局进行动态调整的手段。通过考评发现哪些机构功能重叠、哪些机构长期低效,进而进行优化合并,实现分支机构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变。
与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衔接关系:
第二十二条并非孤立条款,它与《办法》其他条款共同构成了分支机构的“动态管理闭环”——第九条规定了七类应当撤销的情形(含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通过年度考评提前发现“连续未活动”的风险;第十二条要求建立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机构考评与第十二条的负责人考评相互配合——机构考绩、负责人考人,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正如民政部在政策解读中指出的,《办法》“要求社会团体配备相应的力量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加强考核评价、内部监督和保障工作”。
为什么要做出这些规定?
实践中,分支机构“只生不养”“只设不管”是普遍问题。社会团体热衷于“铺摊子”——多设一个分支机构就多一块牌子、多一份“面子”——但设立之后无人管理、无人考核、无人问责。大量“僵尸机构”长期存在,既不活动也不撤销,不仅浪费资源,还增加了社会团体的法律风险和管理负担。第二十二条正是针对这一痼疾开出的“药方”——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考评,让每一家分支机构都处于“被看见、被评价、被管理”的状态,实现“优胜劣汰、动态优化”。
二、合规指引:社会团体应如何建立和运行考评制度
第一,制定成文的考评制度。
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第二十二条,制定专门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制度,明确:考评对象(是否覆盖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考评周期(建议每年一次)、考评内容(至少应涵盖组织建设、活动开展、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考评程序(自评、审核、评定、反馈)、考评等级(如优秀、合格、不合格)、结果运用(奖惩措施、优化合并条件等)。考评制度本身属于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内部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考评内容应当全面、可量化。
考评不能“凭印象打分”。建议从以下几个维度设置考评指标:基础管理(是否按时提交年度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表)、活动开展(年度活动次数、参与人数、影响力)、合规运行(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违规活动等行为)、财务规范(收支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核算、会费是否按统一标准收取)、会员服务(会员发展、会员满意度等)。中国林学会等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考核已明确将“基础保障、业务活动和持续发展能力”作为综合评价内容。
第三,考评结果必须“落地”。
考评不是为了“存档备查”,而是为了“用”。对考评优秀的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增加资源投入、优先承接社会团体重要项目;对考评不合格的机构,应当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启动优化合并或撤销程序。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已明确“年初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此作为当年考核依据”——这种将考评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四,考评与撤销程序衔接。
第二十二条的考评制度与第九条的撤销情形存在衔接关系——考评中发现分支机构“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应当启动第九条规定的撤销程序。考评制度应当明确这一衔接机制:考评结果达到撤销条件的,社会团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五,在过渡期内完成制度建设。
办法第二十八条设置了12个月过渡期(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社会团体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考评制度的制定和发布,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服务对接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解析培训
培训由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会长任壮领衔授课,任会长作为《办法》起草专班成员,全程深度参与制定,将带来权威一手解读,覆盖29条核心要义与过渡期整改路径。若有意参加,请联系相关人员并进行报名,具体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会员发展服务部 刘老师
联系电话:15201481025(微信同号)
培训报名二维码:

2.制度建设、工作评价等专业服务
提供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七项核心制度模板,以及相关工作全流程文本支持。
联系人:内部治理服务部 刘老师
联系电话:010-88810708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系统
全国率先推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系统,包含13个导航模块、28个功能页面、12条智能预警规则,覆盖分支机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回应《办法》“全程管理”的制度要求。
联系人:数智信息服务部 程老师
联系电话:1851905547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