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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下篇·优术清单之外无门槛
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全面自查与清理
上一路径我们完成了协商调解。本期我们进入第七条实施路径——准入规范。这是九大路径中篇幅最短的一条,但重要性不容忽视。
本期的核心任务: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自查和清理行业准入环节的违规行为。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核心精神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市场准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的…
具体来说:
凡是清单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入
凡是清单未列明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清单之外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这个制度精神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要求非常明确:协会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自行设定行业准入条件。
二、协会在准入环节容易踩的“雷”
实践中,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在准入环节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一:以“行业管理”之名设置准入门槛。
有的协会要求,必须取得协会颁发的某种证书或资格,方可从事该行业的经营活动。这在本质上是在行使行政许可权,而协会并不具备这一权力。
问题二:以“行业规范”之名变相设限。
有的协会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团体标准等方式,设置超出法律法规要求的准入条件。名义上是行业规范,实质上是变相的市场壁垒。
问题三:将入会作为进入市场的前提。
有的协会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加入协会,将入会作为参与招投标、获取行业信息、享受行业服务的前提条件。
问题四:对新进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
有的协会利用行规行约或自律公约,对新进入行业的企业设置高于既有企业的标准或条件,形成了对新进入者的排斥和歧视。
三、全面自查的六个问题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对照以下六个问题,对本协会的章程、行规行约、团体标准、业务操作等进行全面自查:
问题一: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中,是否有设置行业准入条件或资格要求的相关条款?如果有,这些条款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问题二:协会是否开展了需要前置许可或资格的认证、认定活动?这些活动是否有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授权?是否构成了变相的行业准入?
问题三:协会的团体标准中,是否包含限制新进入者或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的内容?
问题四: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将入会作为企业参与招投标、获取行业服务、享受政策优惠的前提条件?如果存在,是否有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的规定作为依据?
问题五:协会组织的评比表彰、推荐认定等活动中,是否变相设置了不平等的参与条件?
问题六:协会是否因企业的规模、地域、所有制形式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准入待遇?
四、自查后的清理整改
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整改:
对于在章程、行规行约中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条件的:启动章程或行规行约的修订程序,删除相关条款。
对于存在变相准入限制的认证、认定活动的:对活动进行重新审查,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停止开展,有依据但操作不规范的进行规范整改。
对于将入会作为参与市场活动前提条件的:立即停止这种做法,将入会与市场参与脱钩。入会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不是市场活动的入场券。
对于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团体标准或自律规范的:启动修订程序,消除歧视性内容,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对于存在差别待遇的业务操作的:调整操作流程和标准,做到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五、建立准入合规的常态机制
自查清理之后,还应建立常态化的合规保障机制:
审查机制:凡是新制定或修订的章程、行规行约、团体标准、业务规则,在审议通过之前,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市场准入合规审查。
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合规意识。
投诉机制:设立投诉渠道,接受对协会违规设置准入条件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公示机制:协会的入会条件、认证认定活动、业务规则等,应当在公开渠道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下期预告:抱团致远——跨区域跨行业自律联盟的建立与运作
来源:“北京正信民生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微信公众号,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