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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本指引旨在为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提供规范化、流程化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引所称的“至少”“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三、本指引中“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服务机构。
四、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按照章程和民主程序产生新一届理事、监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章程规定届期进行。
第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实现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
第五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接受监事(监事会)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一节 工作机构
第六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至少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研究筹备换届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本机构党组织负责人和发起人(捐赠人)代表、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3—9人,一般为单数,单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或副组长。
第八条 理事会无法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可由发起人、理事代表、职工代表等利害关系人共同发起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换届工作。
第九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工作方案;
2.组织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工作;
3.拟制换届材料;
4.做好会务准备;
5.负责将换届工作相关事宜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6.有关换届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换届材料进行审查。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研究决策。
第二节 候选人推选
第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发起人(捐赠人)、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本机构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和机构文化,乐于奉献,有公益精神,有积极参与本机构工作的意愿,能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在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于换届前对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节 换届审计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届理事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换届审计报告》。
第四节 换届材料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应准备以下材料:
1.换届选举议程;
2.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3.候选人基本情况;
4.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5.财务工作报告(草案);
6.监事意见;
7.理(监)事会选票;
8.需会议审议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会务准备
第十八条 印制选票。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最少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选票要加盖社会服务机构公章并签封。
第十九条 设置票箱。票箱应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投票前,监票人应检查票箱后加封。
第二十条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庄重,可全程录像存档。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理事会应至少提前30日将换届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并做好通知记录。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说明原因,理事会做好记录。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换届选举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应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应提前向理事会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 出席换届选举的理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标准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召集会议履行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换届选举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
1.宣布会议召开(主持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
2.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3.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听取并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5.听取并审议其他事项。
6.本届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
7.组织选举。
(1)介绍理事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2)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3)宣读并通过《理事会选举办法》。
(4)监票人检查票箱后,当场封闭。
(5)计票人发出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
(6)监票人介绍填写选票方法和注意事项。
(7)填写选票。
(8)投票。
(9)验票。
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10)计票。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11)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
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监票人公布得票情况。
(12)宣布选举结果。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当选。
(13)封存选票,以便备查。
(二)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1.宣布会议召开。
2.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3.介绍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4.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5.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三)宣布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结果
(四)新当选理事长讲话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和其他参与选举的参会人员签署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要清晰记录两次会议召开及选举的全过程。参会理事、监事和其他参与选举的参会人员要在充分审阅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签署名字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换届选举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四章 换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提前换届的(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不得延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到期前,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届中需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做好存档工作:
1.《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纪要》(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会议纪要,以及不能到会的理事、监事出具的《理(监)事委托书》);
2.《换届审计报告》;
3.《理事会工作报告》;
4.《财务工作报告》;
5.《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6.新一届《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7.其他有关换届材料。
第三十一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于换届完成后45日内将换届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中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通过理事会协商解决;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纠纷争议。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1.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议程.docx
2.理事会选票.docx
3.计票结果统计单.docx
4.换届会议纪要.docx
5.委托书.docx
6.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docx
7.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情况表.docx
来源:“北京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内容仅供参考,附件请前往公众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