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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7-11-0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社会团体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团体自身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要求,以规范社会团体章程为核心,以健全组织结构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手段,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使之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规范社团章程

  社团章程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章程应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体现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体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

  (二)健全组织结构

  1.会员

  会员是社会团体存在的基础。会员数量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员条件应符合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应符合政府关于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只吸收单位会员。

  会员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服务、提出建议、行使监督等基本权利;会员应履行遵守章程、纪律、行规、交纳会费等基本义务。

  社会团体要严格入退会程序,只有办理了入会手续并履行义务的会员才能行使权力。

  2.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社会团体的事务进行管理。会员数量较多时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要依据社会团体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的职责和权利由社团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一般每届2——4年。

  3.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理事的条件由章程规定,数量按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比例确定。一个会员单位只能产生一名理事,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4.监事会

  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人(含3人)以上单数会员组成。

  监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5.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6.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理事长(会长)任职条件由社团章程规定。

  7.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本团体专业,有协调策划能力,可经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8.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XX会XX分会的全称。

  社会团体应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活动规则,其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9.社会团体换届

  社会团体换届依章程规定按期举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需延期换届,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10.党的建设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应按市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自身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完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应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室制度等。社会团体应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四)增强服务功能

  1.思想建设

  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树立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意识,开展行(专)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建言献策,逐步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树立创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社会团体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创新型社会团体。

  树立服务意识:把为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作为社会团体的第一要务,不断扩展服务的范围和途径。

  2.人才建设

  建立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将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制度化,建立学习型社会团体。

  组建为行(专)业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提高社会团体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3.品牌建设

  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应注重自身特色和品牌效应,且应具有公开性、透明度、诚信度,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创建名牌社会团体。

  4.规范服务

  (1)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会员的服务,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形成垄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在会员内开展的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得收取费用。

  (4)可以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举办经济实体。

  三、规范化建设的评价

  为了检验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成果,积极探索以评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按市场化原则实行优胜劣汰,形成社会团体的评比、表彰、处罚、退出机制。

  (一)评估

  1.自我评估。社会团体自己制定评估办法和标准,定期对社会团体工作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估。以征求会员的意见为主,把会员需要不需要,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评估结果应当在会员范围内公示。

  2.社会评估。积极探索社会评价体系,社会团体聘请社会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政府相关部门评估。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组织面向全体社会团体的评估。

  (二)年检

  年检是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事项、活动情况、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一种监督手段,是确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能否延续的法定程序,可以促进社会团体认真总结工作,依法开展活动,提高社会团体自律性。

  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年检、变更、增设、注销等手续。

  社会团体应于每年1月至5月底前,通过网上按期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将书面材料报送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通过评估、年检推动社会团体的自律性和诚信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