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社会组织众扶平台 > 内部治理 > 理事会

返回
政策法规 理事 + 更多
每日一测 理事
单选题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列基金会中,理事人数符合规定的是( )
实务问答 理事 + 更多
负责人产生比例如何界定?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1)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也可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2)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可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3)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次数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北京市社会团体中,常务理事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  理事人数低于5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请问只要属于国企、事业单位,无论在本单位是什么职务,都需要提交审批表,对吗?
答:根据《中共北京市纪委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及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国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都需要审批,不论级别,不是领导职务不需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