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中关村类联盟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问题
2021-07-23
1.关于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及报备程序相关规定。目前不再受理市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各社团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同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将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会员大会。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20〕24号),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一般为举手表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