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社会组织众扶平台 > 内部治理 > 理事会 > 实务问答 > 详情

返回
北京市社会团体中,常务理事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
2024-10-15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

  理事人数低于5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