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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产生比例如何界定?
2024-10-24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1)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也可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2)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可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3)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