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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注册登记北京市的社会团体,章程中必须要有业务指导单位吗?业务指导单位同意作为指导单位,需要什么手续,盖章确认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的规定,申请北京市级社会团体,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