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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社会组织风险提示函》
2025-06-30

2025年1-6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85家市级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社会团体2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8家,基金会30家(包含29家慈善组织)。为推进社会组织遵法守法,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级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情况,发布以下风险提示,请各社会组织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自身建设,避免同类问题发生。

一、按时参加年检或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年检(年报)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程序和内容要求,报送年检(年报)材料。  

案例:经查,某基金会(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严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

社会组织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业务活动,不得在出资人、发起人、捐赠人或者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者截留社会组织的资产。

案例:经查,某交流中心以借款名义向北京某公司出借中心资金100万元,此前,该中心曾因违规出借资金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鉴于该中心多次违规出借资金,情节较重,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该中心作出责令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法定标准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案例:经查,某基金会(慈善组织)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无慈善活动支出,存在开展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该基金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经查,某学会在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其办公住所迁至其他地点,且该学会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学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是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案例:经查,某基金会(慈善组织)未依法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基金会管理人员信息以及2023年度、2024年度主要捐赠人、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鉴于该基金会在责令改正期间及时公开了有关信息,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对该基金会以及基金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北京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