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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范治理系列连载第七篇 | 禁止承包运作——切断利益输送的制度红线
2026-05-06

授权机制明确了分支机构的权力来源和边界,但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异化形态——承包运作。上一篇从正面规范授权,本篇聚焦禁止负面行为。将分支机构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包运作,是近年来社会组织领域出现的一种扭曲现象,严重背离了分支机构的非营利属性和管理要求。

一、承包运作的表现形态

承包运作通常表现为:社会团体与第三方主体(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分支机构的管理权以收取固定管理费为对价让渡给承包方,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会对分支机构的内部事务不加干预。有的表现为变相承包,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实际控制运营,每年向总会上缴一定金额后剩余利润归己。这些做法实质上将非营利的分支机构变成了营利工具,完全背离了社会团体的宗旨。

二、承包运作的危害分析

从法律层面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承包合同的适格主体,承包协议本身存在法律效力瑕疵。从管理层面看,承包运作使总会对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财务状况、人员配备失去有效控制,承包方往往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分支机构的平台开展违规收费、虚假宣传、非法评比等活动,最终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影响却由社会团体承担。从社会层面看,承包运作损害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使公众对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产生质疑。

三、禁止承包的制度规定

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包运作的,或者对符合终止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及时终止的,视为疏于管理。

四、清理承包的实践要求

社会团体应当对照检查与分支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承包关系。检查要点包括:是否按年度收取固定金额的管理费且不与分支机构业务状况挂钩;是否对分支机构的人员聘用、业务活动、财务收支不加干预;是否将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交由承包方保管使用;分支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终止承包协议,收回管理权,将分支机构纳入统一管理轨道。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深度参与民政部相关政策顶层设计,已为近三十家全国性社会团体提供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编修、负责人履职评价及年度综合评价服务。我们专注于构建“目标清晰、权责明确、评价科学、激励有效、退出有序”的动态治理闭环,通过“诊断—构建—实施—优化”四步法,协助顶尖学术团体实现分支机构从“数量管理”向“效能治理”的跃升,系统识别运行风险,激发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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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25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