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8810708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组织众扶平台 > 最新动态 > 详情
返回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共29条,从总则性规定,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再到活动准则、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闭环。
新规带来了哪些重要变化?
首先,办法明确界定了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的法律地位——二者都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它们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其次,办法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作出了严格限制。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办法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财务管理等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最关键的是:办法设置了12个月过渡期。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社会团体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
这意味着,每一家社会团体都必须在2027年7月31日前完成制度建设和整改。
具体怎么做?制度怎么建?标准在哪里?
知诚会(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作为5A级枢纽型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数智化高质量发展。自办法发布以来,知诚会迅速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系统研究,围绕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与合规边界、财务收支统一核算机制、负责人称谓与任职规范、议事机构去法人化要求等核心议题,编制了7个配套制度范本,涵盖办法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的全部制度。

即日起,关注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平台,在“实用知识”板块中“制度模板”,即可下载全套范本汇编,让制度建设不再无从下手!
知诚会作为长期致力于助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平台型组织,还有两条清晰的伴随成长路径,无论您是寻求个人提升突破的行业伙伴,还是希望为机构打下更坚实根基的负责人,亦或是志在推动组织转型升级的领袖,总有一条路径最适合助力您实现目标和愿景。
诚挚邀请您的加入,共同开启高质量发展的赋能之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