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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行业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要求,夯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运行,引导其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诚信自律规则和诚信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诚信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餐饮、家政、美容美发、快递、物流、消防、保安、律师、互联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突破,行业诚信管理机制逐步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到2025年,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诚信建设高质量推进,全市行业诚信体系基本建立,行业诚信管理机制更加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运行
1.强化党建引领。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组织自治与行业自律互促,在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度检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工作中,同步开展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党建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制度,将个人信用作为审核的重要标准和依据。依托行业管理部门组建行业党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职能优势和人才作用,抓好本行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将推进和保障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和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规范内部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把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建设内容写入章程。督导行业协会商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以章程为核心,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人事、财务、资产、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负责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选举产生,促进自身诚信建设,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市民政局负责)
3.加强活动监管。通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涉意识形态以及主办报刊、“一讲两坛三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围绕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有效防范行业协会商会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问题。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集中清理整治,防范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风险。(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4.加大信息公开。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自身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等信息;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签订诚信承诺书,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调研了解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并及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6.制定完善诚信自律规则。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创建行业诚信服务品牌,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企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高会员企业及行业企业诚信经营理念、诚信自律意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行从业人员诚信宣誓,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7.制定完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标准和归集机制,依法收集、整理和记录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执业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完善行业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行业特点,设计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建立相应的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广泛宣传制定的信用评价程序和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三)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结果应用
8.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奖惩。依法对信用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激励措施。对未依法履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协会商会,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9.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奖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率优惠、业务便利和市场机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0.助力行业企业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业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开展合作,将会员信用信息推荐作为市场拓展、行业扶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聚焦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企业重点关切,集中优势力量,解决好急需紧缺的标准制定修订,通过提供行业标准、行业规则和治理机制,推动行业进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熟悉行业发展情况、掌握行业信用信息、团结凝聚行业力量等的优势,及时组织行业企业学习贯彻中央、北京市有关行业重大部署、重要政策,尤其是要依托协会商会帮助行业企业充分了解掌握稳住经济大盘政策,及时引导指导行业企业用好用足税费减退、社保费缓缴、贷款延期、房屋租金减免、稳岗支持、金融支持等各项支持性政策措施,助力行业企业纾困解难,推动行业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的重点任务及综合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原有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转为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传达中央有关精神、通报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综合监管重点任务、统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把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大落实力度,全力推动本方案顺利实施。
(二)加大行业支持。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相应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对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突出实效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参与行业领域创建示范活动、参与重大行业行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打造一支专业化、知识化,充满创新意识、充满活力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人才队伍。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诚信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强化督导宣传。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进行跟踪调研、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认真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使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共同营造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