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社会组织众扶平台 > 规范要求 > 等级评估 > 详情

返回
民政部关于协助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8-19

  (民函〔2008〕245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有关精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建设和社会活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民政部登记满一年,符合《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参评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均可参加评估。行业协会商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和“同业公会”。

  二、评估内容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附件2)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三、评估机构

  民政部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的组织和审定工作,日常工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承担。

  四、评估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小组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果、民政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的基本程序。

  五、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1.2008年8月25日至31日,自愿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社会评价调查表和评估材料目录。

  2.2008年9月1日至9月25日,参评行业协会商会填写《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对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资料、进行自评。

  3.2008年9月26日至9月30日,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评估要求,将《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社会评价调查表和需要提交的评估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一并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4.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是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加强自律、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充分认识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评估工作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提高认识,积极参加,按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略)

  2.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略)

  3.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材料目录(略)

  4.社会评价调查表(略)

  民政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