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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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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团体:

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提高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按照章程和民主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有关事项,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当遵循“自治、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体现会员真实意愿。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实现社会团体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

第五条  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团体换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可对换届选举大会进行现场督导。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一节  换届工作机构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以授权常务理事会或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为单数,人数为五至十五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会长,以下统称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能担任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担任。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产生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换届工作机构)领导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换届相关工作,对换届程序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换届工作机构可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开始筹备换届工作。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定换届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并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如涉及),安排财务审计,确定换届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等。

(二)审查、确认并公示会员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下统称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并公示候选人名单。

(四)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换届材料,征求意见。

(五)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相关事宜。

(六)建立换届工作档案。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  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  换届前,换届工作机构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有效会员名单。

对应解除会员资格和除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与单位会员确认会员代表。单位会员调整会员代表,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

第三节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原则上不低于五十名。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换届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广泛性。

第四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换届工作机构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推选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监事、监事长候选人。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七名理事组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一百名,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人数低于五十名(含)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五十名的社会团体,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五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三人及以上。监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四)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负责人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也可不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产生方式分为选举和聘任。

(二)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制)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四)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在本社会团体连续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五)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负责人(含选举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恪尽职守、履职尽责,维护本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名誉职务等),坚持先批后选的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审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注明。

第十八条  脱钩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经党建工作机构政治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五节  人员公示

第十九条  换届工作机构制定《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候选人建议名册》,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会员对公示的名册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换届工作机构提出,换届工作机构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名册按照公示时限要求重新进行公示。

第六节  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换届工作机构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间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注明审计意见并向会员公示。审计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的,换届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整改方案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节  文件审议

第二十二条  换届工作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材料。

(一)会议议程;

(二)选举办法;

(三)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名册和名誉职务建议人选名册;

(四)会员(代表)名册;

(五)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结果;

(六)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材料;

(七)《换届审计报告》;

(八)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

(九)会费标准修订草案(如涉及);

(十)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选票票样;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将第(一)(二)(三)(六)(七)(八)项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将上述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其中脱钩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同时报送第(五)项材料。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将换届材料同步报送给行业管理部门,充分征求和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异地商会的换届工作,应当听取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京机构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召开换届大会,应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致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征得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八节  会务准备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换届工作机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发布通知,告知全体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印制选票。换届工作机构应当最少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二十六条  设置票箱。票箱应当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投票前,监票人应当检查票箱后加封。

第二十七条  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工作机构应当从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一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工作机构应当对监票人、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计票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主持人。换届工作机构推荐一名负责人主持换届选举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条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庄严,设置有会标。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一节  选举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选举方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负责人。间接选举是指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制)、理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长。社会团体可根据章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选举方式。

第三十二条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鼓励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在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经换届工作机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每位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投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开,接受监督。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代他人投票。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选举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财务报告。

(四)审议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

(五)审议换届选举办法。

(六)审议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以上六项内容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逐项举手表决通过。

(七)审议会费标准修订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涉及)。

(八)实行直接选举的,听取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进行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的,听取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九)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新当选名单以及会费标准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六条  投票选举工作由总监票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总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

(二)宣布纪律和介绍选票:总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宣布选举纪律,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场打开,检查是否是空箱,经会员确认后,当场封箱。

(四)发放选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发放,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当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六)投票:有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清点和计算选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总监票人判定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八)宣读计票结果:汇总计算票数后,由总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社会团体也可以采用现场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实行间接选举的,召开新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制)、理事长,表决通过秘书长(聘任制)和名誉职务人选;召开新一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选举参照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复会,宣布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监事长、名誉职务的表决结果,以及新一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三十九条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而进行的再次投票选举。

(一)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人或多人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候选人仍为得票相等的两人或多人,选票应以姓名笔画为序,选票上不再保留另选他人的空格。

(二)为补充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应根据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选票要留出空格,供另选他人之用。

第四十条  另行选举按换届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四十一条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未按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执行,导致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的过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重新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重新选举的结果应当在选举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负责人候选人未当选理事、常务理事或监事,换届工作机构应从当选的理事、常务理事或监事中推选新的负责人候选人。新推选的负责人候选人应履行征求意见和政治审核程序。

第四章  会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后形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体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等。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三十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监事名册》《负责人名册》《名誉职务名册》;

(三)章程核准材料(如涉及)。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开换届选举结果,并对换届大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届中调整和提前(延期)换届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可以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进行增补或调整。

(一)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调整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的调整,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的调整,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二)脱钩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调整负责人,应当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报送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

届中调整后,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负责人的人数和条件须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延期换届材料应于届满前三十日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产生内部纠纷,应当由理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协调解决,或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无法协商或调解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长期不能正常换届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京民社发〔2020〕24号)同步废止。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