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社会组织众扶平台 > 规范要求 > 登记管理 > 实务问答 > 详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均属于捐赠。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