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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01

一、起草背景

 

20146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共审批成立了25个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专业救助、资金集中使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该类组织无法人主体地位,功能发挥受到较大限制,近四、五年来我市已经没有基金会申请成立该类组织,但该审批事项仍列入我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2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决定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局决定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事项,与实行“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制度改革、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申请、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简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程序等一样,是我局在2016年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要措施。

 

二、目标任务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取消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基金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说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

 

再一部分是对各基金会提出几项要求,如基金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基金会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作为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等等。

 

四、涉及范围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此次决定发布《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只涉及市本级民政部门,只在市本级民政部门只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1、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3、基金会的代表机构。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201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