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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2025-03-13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引导社会团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一、政策背景

 

  一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1998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以此为依据制定印发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同年,民政部印发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顺应脱钩改革工作需要,民政部印发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2024年进行了修订。

 

  北京市一直使用民政部1998年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同时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民政部相继提出的党的建设、诚信建设、廉洁文化等入章的要求,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2021年,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制定印发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京社管发〔2021〕8号,适用于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社会团体)。试行以来得到广大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普遍认可,但文件效力较低且难以达到覆盖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要求。从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有必要出台符合我市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严格遵行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坚持把依法管理和依章程自治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分析研究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三是坚持“一个文本、普遍适用、突出重点、管用好用”的思路,从共性特点出发,条款及内容相对固定,总体一致、个别说明,减轻社会团体起草或修订章程的工作难度。根据上述原则,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深入上百家社会团体走访调研,系统分析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民政部以及上海、广东等其他省市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本《示范文本》。

 

  三、重点内容

 

  《示范文本》共九章七十八条,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非营利属性、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载入章程。该部分内容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法定性质、根本遵循、发展方向、基本原则。

 

  (二)关于会员。明确了会员的条件、入会的程序、会员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会员受处分的情形、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等内容。社会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会团体。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社会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三)关于组织机构。明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任期、人数要求,以及上述组织机构会议的会议频次、主持人、表决方式、委托出席等内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人数;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职责等内容。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该部分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等的运行机制,是保证社会团体依法依章程运行的基本制度规范。

 

  (四)关于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社会团体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发生内部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党组织等民主协商解决。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关于资产管理和使用。明确了社会团体的收入来源、收入使用范围、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决策程序及责任、财务审计、会计制度,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等内容。

 

  (六)关于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社会团体应建立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年度检查或报告、信用承诺等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及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于党建工作。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社会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要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推荐适合人选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开展活动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建议,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八)关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明确了社会团体的终止流程、清算义务、剩余财产处置等内容。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需用于发展与本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九)章程的解释权属社会团体理事会,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件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