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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025-10-15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近期印发了《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请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法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社会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制定理事会制度提供范例。

  三、社会服务机构制定的理事会制度,应当包括本示范文本所涉及的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本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至少”“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五、制度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单位”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六、【】内为制定要求,不属于制度自身内容;()内为选择事项。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及决策机制,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人【理事会成员为三至二十五人,应为单数】。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XXX年【理事任期三年或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 本单位应将理事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对报告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本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对负责人人选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配合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推进党组织负责人和理事会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

  (四)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开办资金增加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开办资金的变更;

  (十一)听取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十二)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至两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及列席人员,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召开理事会议的,可通过电话等快捷通讯方式通知,但需在会议记录中说明理由。通知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议题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召开为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参与讨论、严格依规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一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相关管理人员可列席汇报工作。

  第四章 表决与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主持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十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本单位理事会会议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制度,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可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负责人人选的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一人一票表决。除本章第十七条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出现下述情形的,理事应当对有关议题回避表决:

  (一)理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因理事与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单位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本单位证书、印章遗失补办。

  第十会议内容涉密或敏感信息的,参会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届次;

  (二)会议时间、地点及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题及理事发言要点;

  (四)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五)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监事审阅、签名。监事对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违规可要求纠正。

  十条理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理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理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相关方如发生矛盾和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采取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商、仲裁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链接: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