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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近期印发了《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请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法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社会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提供范例。
三、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本示范文本所涉及的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本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至少”“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五、制度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单位”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六、【】内为制定要求,不属于制度自身内容;()内为选择事项。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确保非营利属性,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活动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核算、资金混管或挪用。
第三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法定代表人全面承担财务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财务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五条 本单位设置专职(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与出纳岗位不得同一个人兼任。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岗位稳定性。
第七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岗位。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在监事会(监事)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移交。
第九条 财会人员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本制度;
(二)编制预算决算报告;
(三)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四)管理资产、票据及会计档案;
(五)配合审计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制度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确保凭证、账簿、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所有收支必须纳入统一账户核算,禁止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收支资金。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财务印鉴刻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要求:
(一)预算内单笔超过XX元的支出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未列入预算的单笔XX元以内支出,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过XX元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预算总额的百分之XX。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规范: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公开公示,禁止强制收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三)所有收入当日缴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委托给与本单位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范围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优先保障直接服务成本,具体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等;
(二)人员经费:工资、社保、福利等;
(三)公用经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等;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性支出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个人、组织分配利润或变相分红;
(二)不得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三)不得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发生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
(四)不得向在本单位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发放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支出审批执行“先审批、后开支”流程,单笔超过XX元的支出须通过银行转账。
第二十五条 人员薪酬标准由理事会制定,工资总额纳入预算控制,超发薪酬须追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资产实行分类登记、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库存限额不超过XX元;
(二)除工资、差旅费等小额支出外,一律采用银行结算;
(三)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资产台账,明确保管责任人;
(二)每年末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查明原因报理事会处理;
(三)计提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参照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投资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投资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符合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因违规决策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仅限本单位使用,禁止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年末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八章 负债与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举债XX元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使用规范:
(一)服务性收入开具税务发票;
(二)捐赠收入需按规定开具票据;
(三)票据领用、核销建立登记簿,作废票据全联次保存,并逐步推行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往来款项每季度清理一次,呆账核销须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并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区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捐赠等纳入免税收入核算;
(二)经营性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
(三)免税收入须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确保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主动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七条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须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资料,保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年度的会计档案须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移交档案室专柜存放。
第四十条 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严禁外借原始凭证。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制:
(一)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交年检;
(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政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向资助方报送;
(四)实施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时,须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并提交清算审计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最新规定。
第四十四条 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