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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任职资格审批,让社会组织治理更规范
很多社会组织伙伴在理事会换届或负责人变更时经常困惑: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背景的专兼职干部担任负责人,到底需要履行哪些程序?今天,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任宏艳秘书长为大家详细梳理这一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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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核心要点
1. 谁属于“负责人”范畴?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特指在组织章程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承担主要领导管理职责的核心成员。具体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需要特别注意,副秘书长不属于负责人序列。明确负责人范围是履行审批程序的第一步,确保管理不遗漏、责任不失位。
2.谁需要审批?由谁审批?
凡是身份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具有行政或公职背景的领导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离)休,只要拟在社会组织中担任上述负责人或理事,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必须由干部管理权限所属的上一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个人不能自行决定,社会组织也不能直接任命。组织部门将审查其任职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并出具明确是否同意其兼职的正式批复文件。
3.审批环节审什么?
组织部门的审批是严谨全面的。核心是明确两大问题:
第一,明确任职岗位。审批批复中会清晰载明同意其担任的具体职务,例如“理事”或“会长”。如果一位领导先被批准担任理事,后续又被提名为会长,必须重新报批,因为岗位责任不同,不可替代。
第二,明确取酬原则。审批表或批复文件中会明确其是否可以“取薪取酬”。根据相关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原则上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这是重要的廉政纪律红线。
如果您在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与备案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拥有丰富的内部治理实务经验,累计为社会组织解答相关问题超过10万人次,出版多本治理规范指导手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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