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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时期社会组织奋进新征程·展现新作为》系列解析第九篇:在阳光下运行,于自律中致远—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与信用体系新格局
2025-11-14

第九篇:在阳光下运行,于自律中致远——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与信用体系新格局

  健全的综合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组织制度的核心要素,是社会组织赢得社会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十五五”时期,随着社会组织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信用管理贯穿始终的综合监管新格局,推动社会组织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在自律中行稳致远。

  上一篇聚焦数字化转型,提出以数字思维革新理念,从内部管理、公共服务、资源动员等核心场景重塑业务模式,并强调夯实人才、安全等支撑体系。本期转向监管与信用建设,探讨构建政府、行业、社会协同的综合监管格局,以信用管理筑牢根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运行、行稳致远。

一、完善多元共治,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现代监管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多方参与的“协奏曲”。必须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从单一行政监管向多元协同治理的深刻转变。

  核心是强化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需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运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效能。聚焦社会组织法人治理、重大活动、涉外交往、募捐资助、收费行为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健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做到“管得住”与“活得好”有机统一。

  关键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监管。支持同领域、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建立自律联盟,制定和实施更高标准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纠纷调解和违规惩戒,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业秩序,使自律监管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效延伸和补充。

  基础是拓宽社会力量的广泛监督。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审计,为社会监督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形成监督合力。

二、突出信用核心,筑牢社会组织发展基石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组织的立身之本。必须将信用建设摆在社会组织发展的优先位置,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依托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业务活动、财务审计、表彰处罚、履约行为等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信用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动态生成信用等级,客观反映社会组织的诚信状况。

  核心环节是深化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助、税收优惠、评优评先、招募志愿者、获取捐赠等政策措施深度融合。对信用等级高的社会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存在瑕疵的组织,加强警示约谈和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形成鲜明的激励导向和约束机制。

  重要保障是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和合作方查询、甄别。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发布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接受社会质询,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树信誉。

三、强化内生动力,健全内部自律长效机制

  外部监管和信用约束最终需要通过内部自律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必须将合规与诚信内化为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根本在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筑牢内部监督的“防火墙”。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关联交易。

  重点在于构建规范透明的运作机制。严格执行《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组织基本信息、项目进展、财务报告、募捐情况等。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捐赠物资、慈善款项的全流程可追溯,以“看得见的透明”赢得“摸得着的信任”。

  关键在于培育以诚信为本的组织文化。加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操守培训,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价值导向。制定内部自律公约,引导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将诚信建设融入组织血液,使之成为每一位成员的自觉行动和文化基因。

四、把握时代要求,实现规范与活力的动态平衡

  构建综合监管与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束缚手脚,而是为了保障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释放更大活力。

  要坚持依法监管与包容审慎相结合。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应用,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为创新发展留足空间。同时坚守底线,对涉及政治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行为实行严格监管。

  要推动监管标准规范化与精细化。加快完善社会组织各领域的监管标准和规范,为监管工作提供明确依据,也为社会组织合规运营提供清晰指引。推动监管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要促进社会组织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政策引导,让社会组织深刻认识到,规范自律是降低运营风险、提升社会声誉、实现长远发展的内在需要,从而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建设。

  “欲致其高,必丰其基;欲茂其末,必深其根。”信任不会凭空而来,活力需要制度保障。“十五五”时期,构建起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组织自治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与信用体系新格局,必将为中国社会组织的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清朗健康的环境,必将推动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

  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

  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18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