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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与共治:新时期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担当》系列连载第一篇|从“业务主管”到“行业管理”:明晰权责边界,应对角色之变
2025-11-19

第一篇从“业务主管”到“行业管理”:明晰权责边界,应对角色之变

  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一个显著的变化正在众多政府部门中发生:许多传统意义上的“业务主管单位”正面临职责的深化,而更多新的“行业主管部门”则需要承接起全新的管理责任。这种从“业务主管”到“行业管理”的角色演进,并非简单的名称更替,而是管理逻辑、职责重心与工作方式的系统性转变。当前,处于这一转型期的各部门,其最核心的关切与普遍的困惑,均源于对自身权责边界的不甚清晰。本文旨在从政策本源出发,系统梳理这两种角色的内在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中微观层面的履职要点提示,以助力相关部门稳慎应对角色之变。

一、权责分野:两种角色的政策溯源与核心内涵

  厘清边界,首先需回归制度设计的初衷。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权威文件的制度安排,“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律渊源和功能定位上存在本质区别。

  “业务主管单位”根植于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在这一制度下,其职责核心在于“前端准入”与“全面管理”。具体而言,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对所属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不仅是程序性步骤,更是对组织必要性、宗旨正当性、业务范围合理性和负责人资格的一道重要把关。在组织成立后,业务主管单位需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与人事管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等事项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其监管是全过程、全方位的。

  相比之下,“行业管理部门”则是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以及科技、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新背景下,职能的延伸与聚焦。其职责核心转变为“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管”。它不再承担社会组织成立前的前置审批,而是针对已依法登记、特别是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就其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政策、标准与规范进行指导与监督。其目标是确保社会组织的专业行为服务于行业发展大局,实现“脱钩不脱管”。

二、履职焦点:差异化职责解析

  在操作层面,两种角色的差异体现在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行为更具“纵向穿透力”,而行业管理部门则更体现“横向专业性”。

  在登记审查环节,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是社会组织取得合法身份的关键一环,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进行独立判断。而行业管理部门在此环节通常不承担法定审查职责,但可应登记管理机关咨询,从行业发展角度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

  在日常监管环节,业务主管单位需关注社会组织的“整体健康度”,包括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理事会换届是否依章进行、财务状况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宗旨活动等。行业管理部门则侧重于“业务合规性”与“行业贡献度”,例如,其举办的行业性评优、论坛、标准制定活动是否规范,其发布的行业报告、数据是否准确,其业务开展是否有助于优化行业秩序、推动技术进步等。

  在党建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领导和管理其党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则需落实“管行业也要管党建”的要求,协助党委相关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的社会组织中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其职责更多体现为协同与配合。

  在年检与执法环节,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则可通过参与联合审查机制,对报告中涉及的行业业务活动部分进行评估。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业务主管单位负有协助查处的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则主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涉及行业违规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风险透视:权责不清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

  若两种角色的权责边界在实践中模糊不清,可能引发一系列管理风险。对于业务主管单位而言,若未能从“全能家长”的角色中适时调整,可能陷入对已脱钩社会组织管理“过宽过泛”的境地,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的同时,也制约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活力。反之,若行业管理部门对自身新职责认识不足,秉持“事不关己”的态度,则可能导致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出现“监管真空”,使其业务活动失范,甚至引发行业性风险。

  具体而言,常见问题包括: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失灵,如长期不换届、理事会形同虚设;财务运作失范,如资产来源不明、支出混乱;业务活动失序,如开展偏离宗旨的营利性活动,或发布不实行业信息误导公众。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准确的监管干预,不仅会损害社会组织自身的公信力,还可能侵蚀行业发展的整体环境,甚至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潜在威胁。

四、路径探寻:明晰权责与协同履职的方法建议

  面对上述挑战,相关部门可从以下要点入手,实现角色的平稳过渡与精准履职。

  首先,建议开展一轮彻底的职责对标自查。各部门可依据国家层面的原则性规定,主动对接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寻求制定或获取本地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清单》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事项清单》。通过清单化管理,将宏观职责转化为一项项具体、可操作的工作任务,从而实现“照单履职、依单问责”。

  其次,构建差异化的内部管理流程。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从成立审查到注销清算的全周期管理制度,特别是重大事项报告、年检初审、财务抽检等关键节点的内部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则需重点建立行业政策与信息的传达沟通机制、业务活动的备案与评估机制,以及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是树立“协同管理、共享共治”的思维。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管理部门并非割裂与对立的关系,而是在社会组织综合治理体系中的不同支柱。双方应主动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在日常信息通报、联合调研、协同处置复杂问题等方面形成合力。例如,在发现一个行业管理的社会组织存在内部治理严重缺陷时,行业管理部门可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的联合党委及登记管理机关,而业务主管单位在处置所属社会组织涉及特定行业的违规行为时,亦应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意见。

  总之,从“业务主管”到“行业管理”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理念更新与实践升级。唯有从政策本源上深刻理解其权责分野,在履职实践中精准把握其不同焦点,并通过制度化、流程化的方式构建起清晰、协同的治理网络,各部门才能在这场角色之变中找准定位、从容应对,最终引导社会组织在正确的轨道上焕发活力,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力量。

  本文作为系列探讨之一,旨在梳理当前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若干思考,以期抛砖引玉。文中观点基于公开政策与研究提出,仅为一家之言,未必周全。我们深知实践工作复杂深邃,各地、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衷心期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与社会组织实务工作者不吝赐教,给予批评指正。您的真知灼见,将帮助我们持续完善认知,共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

  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1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