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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本强基,行稳致远--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系列连载第二篇|“小章程”何以成为“大根本”?——谈章程的权威性与动态管理
2025-12-17

第二篇“小章程”何以成为“大根本”?——谈章程的权威性与动态管理

  章程是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和开展活动的根基,是组织内部的“根本法”。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协会商会的章程却面临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境遇,其权威性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动态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导致组织运行失范、内部纠纷频发。重树章程权威,并对其进行科学的动态管理,是规范化建设的首要基石。

  在夯实党建引领的制度基础后,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关键落点便在于——章程。唯有激活章程的权威性,方能将党的意志与法人治理真正融入组织的血脉,确保组织在规范轨道上行稳致远。

  章程被虚化的风险是具体而严峻的。当理事会决策、内部机构设置、负责人选举、财务管理制度等实际运行规则与章程规定严重脱节时,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便会动摇。这不仅可能引发会员质疑和内部矛盾,更会在面临行政检查、司法诉讼或接受捐赠时,使组织陷入被动,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步,是对章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体检”与“适用性修订”。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协会商会应逐条核对现有章程。重点审查: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清晰合法;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组织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是否完备且符合民主程序;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条件、任期和职责是否合理;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特别是终止后的财产处置方式是否符合非营利性原则;章程修改程序本身是否严格。对于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不适应组织发展实际或表述模糊易引发歧义的条款,必须启动修订程序。

第二步,是明确并强化章程中的若干关键“锚点”条款。

  这些条款是组织安全的底线,必须在章程中予以最清晰、最严格的规定。例如:财产处置条款,应明确规定所有资产及其孳息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或转赠给宗旨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解散清算条款,应详细规定触发解散的情形、清算组的组成原则与职权、清算程序及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确保组织能够依法、平稳地退出。

第三步,是建立章程宣传、执行监督与定期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

  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协会商会应将章程作为新会员入会、新理事和负责人任职的必读文件和培训核心内容。理事会、监事会必须以章程为最高准则开展工作,其决议内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秘书长及秘书处应确保日常管理活动严格遵循章程。此外,建议建立每三至五年一次的章程定期评估机制,结合国家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变革和自身实践需要,审慎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订,使章程始终成为引领和保障组织健康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活文件。

  只有当章程从墙上的文本,真正成为流淌在组织血液中的规则意识和行动自觉时,行业协会商会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自治、规范运行。

  本文作为系列探讨之一,旨在梳理当前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若干思考,以期抛砖引玉。文中观点基于公开政策与研究提出,仅为一家之言,未必周全。我们深知实践工作复杂深邃,各地、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衷心期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与社会组织实务工作者不吝赐教,给予批评指正。您的真知灼见,将帮助我们持续完善认知,共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

  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2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