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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6-01-07

一、起草背景

  2025年6月,民政部颁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为此,我们着手北京市社会团体年检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面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吸纳近年来出台的社会团体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省市政策文件,多次召开研讨会,书面征求部分综合监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民政局及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年检细则》)。

二、主要内容

  《年检细则》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象范围。明确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同时,为减轻社会团体负担,规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材料要求。结合《年检办法》和工作实际,《年检细则》细化了年检内容和应提交的年检材料。提出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体现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总体要求。同时,强调社会团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程序要求。明确发布公告或通知、社会团体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年检结论等年检工作流程和程序。同时,为便于制度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年检审查。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年检细则》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年检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补充说明,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委托审计等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五)年检结论。《年检细则》细化了《年检办法》列举的10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明确了5种不予减轻的不合格情形,规定了年检结论拟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预先告知程序和社会团体申辩权利。

  (六)结论运用。为加强年检结论运用,做好年检后半篇文章,《年检细则》细化了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和未按要求整改的处置措施,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结合年检结论对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将年检结论纳入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七)处罚情形。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年检办法》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将年检与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八)工作衔接。为强化综合监管,《年检细则》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年检工作有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从其要求。对于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慈善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北京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