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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系统解读了新条例修订的治理逻辑,指出社会团体管理正从数量扩张转向结构优化。本篇聚焦《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的第一处修改,即第十九条新增的第二款规定,深入剖析立法机关为何授权有关机关对存在特定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合并或终止。这一条款的出台,标志着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正式建立优胜劣汰的法治化通道,对于优化行业布局、提升社会团体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一、条款内容与立法目的
第十九条增加的第二款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该条款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赋予有关机关“结构优化主动权”,推动社会团体布局与经济结构相匹配。
二、制度设计的现实针对性
长期以来,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业务交叉重叠、同质化恶性竞争的问题。有的行业领域内同时存在多家功能相似的社会团体,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导致会员无所适从、行业公信力受损。
三、合并与终止的法定情形
条款明确列举了要求合并的四类情形: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这四类情形往往相互关联,规模过小的社会团体往往功能有限,领域过细的社会团体常常业务重叠。要求终止的四类情形包括: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其中“运转严重失灵”与第五处修改新增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形成呼应,构成完整的治理失效认定标准。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对策略
面对这一制度安排,社会团体负责人需要正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本社会团体是否具备不可替代的行业代表性。如果社会团体长期活动稀疏、会员流失、影响力式微,应当清醒认识到存续价值正在消减。二是本社会团体与同类组织是否存在功能重叠。对于确实不具备存续价值的社会团体,主动寻求合并是比被动退出更优的选择,可以在合并谈判中争取更有利的条件,保护会员权益。建议各社会团体对照条款所列情形开展自查评估,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提前研判可能的走向。
五、未来三年的窗口期预判
可以预见,未来三年将是行业协会商会结构优化的关键窗口期。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将陆续开展对本领域社会团体布局的评估工作,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社会团体启动合并或终止程序。这一过程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从“做大”向“做强”“做优”转变,实现产业布局与社会组织布局的同频共振。主动适应这一趋势的社会团体,将在新一轮结构调整中赢得先机。
本文作为系列探讨之一,以期抛砖引玉。文中观点基于公开政策与研究提出,仅为一家之言,未必周全。我们深知实践工作复杂深邃,各地、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衷心期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与社会组织实务工作者不吝赐教,给予批评指正。您的真知灼见,将帮助我们持续完善认知,共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如有交流意向,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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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2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