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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系列解析第七篇 | 治理失灵的法律后果
2026-04-24

上一篇我们分析了吊销证书的法律含义,列举了适用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其中新增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一项,是本次修订最具突破性的条款之一。本篇聚焦《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的第五处修改中新增的第四项处罚事由,深入分析这一条款的制度创新意义。将内部治理状况从行业自律上升为法律监管范畴,标志着社会团体治理法治化迈出关键一步。

一、条款内容与立法突破

第五处修改在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这是本次修订中唯一新增的处罚事由,其立法突破在于:过去监管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往往需要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乱收费、侵占资产、超范围活动等。但新规明确,即使没有直接违法行为,只要内部治理瘫痪,即可认定为“治理失灵”并启动行政处罚。

二、治理失灵的具体表现

根据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治理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理事会职责权限不清晰,重大事项决策缺乏集体讨论;运行机制不科学,长期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议事决策不规范,缺少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流于形式,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形同虚设;监事会或监事作用发挥有限,对负责人履职、财务收支的监督缺失。这些情形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社会团体的法人治理结构空转,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功能。

三、理事会建设的规范要求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对理事会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在功能定位上,理事会是重要决策机构,负责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在职权行使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委托个人行使。在会议召开上,应当定期召集会议,提前征集议题,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参与讨论,一人一票表决。在记录规范上,应当规范起草会议记录和纪要,做到内容准确、过程可追溯。

四、治理失灵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可以从以下维度判断:一是理事会是否按期换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二是理事会会议是否定期召开,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三是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否有会议记录可查;四是监事会是否依法设立并履行职责;五是社会团体是否长期不开展实质性活动,无法实现章程宗旨。

五、主动整改的路径建议

对于存在治理空转风险的社会团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学习新规要求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各自职责。二是对照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内部制度,细化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三是规范会议召开,确保会议通知、议题征集、表决记录等程序完备。四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议文件、决议记录、选举资料等妥善保存。五是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对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治理规范是社会团体生存的基础,容不得丝毫懈怠。

本文作为系列探讨之一,以期抛砖引玉。文中观点基于公开政策与研究提出,仅为一家之言,未必周全。我们深知实践工作复杂深邃,各地、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衷心期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与社会组织实务工作者不吝赐教,给予批评指正。您的真知灼见,将帮助我们持续完善认知,共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如有交流意向,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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