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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系列解析第九篇 | 协同执法的联动效应
2026-04-28

上一篇我们分析了行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指出综合监管格局正在形成。本篇聚焦《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的第六处和第七处修改,深入分析行政处罚协同机制的制度内涵。这一机制打通了行政执法与登记管理的衔接通道,实现了“发现-查处-吊销-注销”的全链条监管合力,对社会团体负责人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一、执法协同的核心条款

第六处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第七处修改将“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修改为“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这两处修改共同构建了跨部门执法的衔接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结果能够落实到登记层面。

二、跨部门移送的程序安排

根据新规,其他国家机关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时,如果认为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移送后,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吊销的决定。这一程序安排实现了专业监管与登记管理的有效衔接。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查处非法活动,财政部门查处财务违规,都可能触发移送程序。社会团体面临的监管不再是单一部门的检查,而是多部门协同的立体监管网络。

三、联合惩戒的制度设计

“一处受罚、多家受限”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被吊销证书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其次,行政处罚信息将共享至信用信息平台,影响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等方面的资格。再次,被处罚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可能面临行业准入、资质评定等方面的连带影响。违法成本正在从单点处罚扩展为系统性惩戒。

四、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

社会团体在以下领域需重点防范风险。一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不得以授予称号、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二是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收取费用。三是档案管理,应当规范会员档案、业务活动档案、财务资产档案,做到专人归集、专项归档、全程可追溯。四是分支机构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借设立之机收取管理费。

五、合规体系的构建路径

面对日益严密的多部门协同监管,社会团体应当构建系统性的合规体系。一是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在重大决策前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合规要求嵌入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会议记录、财务凭证、活动资料完整保存。四是开展合规培训,提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合规意识。五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排查潜在问题,及时整改。合规不是负担,而是社会团体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本文作为系列探讨之一,以期抛砖引玉。文中观点基于公开政策与研究提出,仅为一家之言,未必周全。我们深知实践工作复杂深邃,各地、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衷心期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与社会组织实务工作者不吝赐教,给予批评指正。您的真知灼见,将帮助我们持续完善认知,共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如有交流意向,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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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