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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五)根据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民政部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六)项目评审、招投标、宣传、评估、研讨等方面支出。
每年项目资助标准、资助范围会根据当年国家重点战略方针进行调整,具体可参考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大约每年4-5月发布。社会组织可以登录民政部官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