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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原则上,会员少于 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