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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产生比例如何界定?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1)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也可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2)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可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3)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次数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北京市社会团体中,常务理事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 理事人数低于5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请问只要属于国企、事业单位,无论在本单位是什么职务,都需要提交审批表,对吗?
答:根据《中共北京市纪委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及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国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都需要审批,不论级别,不是领导职务不需要审批。
关于理事人数最多不能超过 100 人,在哪个规定里有?
答: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搜索《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京民社发〔2020〕24号,即可查到。
社会团体届中理事调整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负责人任职有何要求?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
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可以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理事或从业人员吗?
目前,对于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理事或从业人员,并无禁止性规定。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应当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召开理事会。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
在社会团体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由于各社会团体的届别时间不完全相同,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会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限作专门规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因此,其任职年限需符合前述负责人任职年限规定。